| 1 | 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设立资产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第十四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资产证明。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1号)第六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五)资产证明。 3.《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12〕72号)附件2律师事务所行政许可操作规程:三、提交材料资产证明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 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 | 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12〕72号)附件2律师事务所行政许可操作规程:三、提交材料资产证明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主席令第14号)第三章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0552-2072415 | 根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要求确定 | 1、接受验资业务委托;
2、签订验资业务约定书;
3、执行验资业务;
4出具验资报告。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服务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