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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蚌埠市司法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5年本)

蚌埠市司法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5年本)

2026-02-05
索引号:00303058X/202401-00015信息分类:清单公开
发布机构:蚌埠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26-02-05 17:06
文 号:有效性:有效
成文日期:2026-02-05
名 称:蚌埠市司法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5年本)
关键词: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
索引号:00303058X/202401-00015
信息分类:清单公开
发布机构:蚌埠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6-02-05 17:06
名 称:蚌埠市司法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5年本)
有效性:有效
成文日期:2026-02-05
文 号:
关键词: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

蚌埠市司法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5年本)

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对应权力事项名称审批部门中介服务实施机构收费标准及依据委托主体监督方式申报条件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处理决定
资质条件资质依据
1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设立资产证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第十四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资产证明。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1号)第六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五)资产证明。 3.《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12〕72号)附件2律师事务所行政许可操作规程:三、提交材料资产证明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12〕72号)附件2律师事务所行政许可操作规程:三、提交材料资产证明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主席令第14号)第三章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市场调节价行政相对人0552-2072415根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要求确定1、接受验资业务委托; 2、签订验资业务约定书; 3、执行验资业务; 4出具验资报告。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服务机构自行协商确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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